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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跨域合創計畫
▲計畫目的
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為鼓勵國內法人、團體 與國際藝文機構透過跨域文化專業合作,創製新作品,開創文化創製多元面 向、發展深化區域連結網絡、開展合創成果的跨境流通傳佈、專業資源連結 以建立長期夥伴關係,特訂定本專案辦法。
▲補助類別
人文、藝術、文化資產、工藝等或跨前述領域之合製創作計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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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對象
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、民間團體。不包含政府(及以其為主 要捐助人之財團法人)、公私立大專院校、政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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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
(一)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人與跨域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。
(二)申請案之申請人及其合作對象,其中一方依法首先設立之總機構(部) 應設在我國,另一方之總機構(部)應在其他國家或中國大陸、香港、 澳門。
(三)申請補助額度須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、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。
(四)所附計畫書應辦理之活動至少百分之五十須在我國執行。
(五)計畫期程:每年8月1日之後,至多兩年。
(六)計畫不得為政府、政黨、學校等及其所屬單位主辦或委辦之活動;惟申 請人與公私立展演機構合辦或共同主辦之計畫不在此限。同一計畫與 文化部或其所(附)屬單位不重覆補助;該計畫如已同時申請其它單位 資助者,應於申請書中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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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原則及項目
(一)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,且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。
(二)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,於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國家或中國大 陸、香港、澳門因執行本計畫所發生之實際支出,但不包括硬體建築、 設備採購及投資費用等資本門支出。
(三)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之人事費、旅運費及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 國家或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生活費,但每一申請案人數應依核定之補 助計畫實際需要編列,且不得逾計畫預估之總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(四)擬委託第三人提供具高度專業性之勞務費用。
(五)以補助金辦理採購,如構成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者,獲 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;獲補助者向第三人採購之金額逾核 定補助計畫預算總金額百分之五十,其超出部分不列入補助額度。
(六)本辦法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,本基金會得視實際情 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補助,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。
申請作業:
(一)申請人應檢具之申請表、各項文件、資料應依附件及第二款規定辦理。
(二)申請時間及方式:每年4月15日至5月5日(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 日 ), 本 專 案 採 線 上 申 請 ,「 國 藝 會 藝 文 補 助 資 訊 系 統 」 http://granter.ncafroc.org.tw/ok/online/。
(三)計畫書須以中文書寫。
▲備註
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2020年跨域合創計畫補助專案PDF檔
原公告網站